“今年7月8日,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出台18号令,对重要股东减持行为作出限制。从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当时管理层出此办法也是权宜之计,在当时的环境下短期施行是可以的,但长期强制的做法也难体现三公。如果减持前作个预告,比如提前1个月或半个月或一周公告,总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