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第二次回复意见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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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次回复意见的几点看法一、关于股东人数问题:
在第一次回复修正稿第25问中披露“按照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非专门投资于贝瑞和康的有限公司、非专门投资于贝瑞和康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原则,同时将通过现金增资方式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或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数量单独计算后(已剔除重复主体),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穿透计算人数为125 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
在第一次回复修正稿第25问中披露“按照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非专门投资于贝瑞和康的有限公司、非专门投资于贝瑞和康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原则,同时将通过现金增资方式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或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数量单独计算后(已剔除重复主体),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穿透计算人数为125 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