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