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