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1家拟IPO公司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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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本文来自证监会网站,载请注明来源!关于对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与原始出库记录不符,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