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9年10月15日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因涉嫌三项信披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信披违规和警示函都不算大利空,但公告中的以下这句话,值得探讨。

“上述为关联方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

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是不是有可能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有懂行的老哥来指导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