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钢材等6大类商品出口退税7月15日起取消
时间:2010年06月22日 16:00:08 中财网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