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项,变相提出新股发行中的存量发行机制,提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这一内容公然违反现行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推动存量发行,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