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交所违反了《证券法》总则第3,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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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公布的《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违反了《证券法》总则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新规定跌限5%,涨限1%,卖方当事人与买方当事人交易权益严重的不平等,谈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明显有失交易的公平、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更不要谈什么市场化定价。这就是知法犯法。
新规定跌限5%,涨限1%,卖方当事人与买方当事人交易权益严重的不平等,谈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明显有失交易的公平、带有明显的歧视性,更不要谈什么市场化定价。这就是知法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