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