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浙江深圳广东获准自行发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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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