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传:证监委已原则确定IPO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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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配售方案,按照自然人(法人)账户持有的沪深300指标股的市值占沪深300指标股流通股总市值的比例乘以1.2的超配比例,配售新股。持有人可选择配售、亦可放弃配售。
2、持有人可以在以下区间选择配售价格:下限,不低于发行人上年净资产;上限,不高于发行人上年净资产10倍与上年每股净利润50倍之间按孰低原则确定的价格。
3、不确定统一的成交价格,按价高者先得的原则确定成交、成交价即为持有人的报价
2、持有人可以在以下区间选择配售价格:下限,不低于发行人上年净资产;上限,不高于发行人上年净资产10倍与上年每股净利润50倍之间按孰低原则确定的价格。
3、不确定统一的成交价格,按价高者先得的原则确定成交、成交价即为持有人的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