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政策利好大蓝筹
  在昨日的证监会例行通气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它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考虑到对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收购合并事件极少,显然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