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3〕13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