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中路股东大会议案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豁免本次认购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