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30 中国政府网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