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图2)例如,有一家H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