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春节期间通过社交平台发放春节红包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落实国务院 关于春节期间鼓励通过社交平台发放春节红包 的精神, 现对有关税收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企业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向不特定社交平台注册用户发放春节红包,属于企业的正常营销行为; 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凭红包发放记录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 个人通过社交平台发放春节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