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向本公司下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
于同意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息化医疗服务平台试点
单位的函》(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5〕45 号),同意本公司作为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信息化医疗服务平台试点单位。 sh6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