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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责令被告韶山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就《韶山美丽乡村建设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及《韶山市美丽乡村建设 PPP 项目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后的审计、结算、投资额及收益的返还等问题与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花王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时对两原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本案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韶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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