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司名称: |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 |||
|---|---|---|---|---|
| 英文名称: | HKC Corporation Limited(HKC Corporation Limited) | |||
| 曾用简称: | -- | |||
| A股代码: | 001399 | A股简称: | 惠科股份 | |
| B股代码: | -- | B股简称: | -- | |
| H股代码: | -- | H股简称: | -- | |
| 入选指数: | 国证A指,深市精选 | |||
| 所属市场: | 深交所主板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 法人代表: | 王智勇 | 注册资金: | 740730.2236 | |
| 成立日期: | 2001-12-03 | 上市日期: | 2026-06-26 | |
| 官方网站: | www.szhk.com.cn | 电子邮箱: | hkc@szhk.com.cn | |
| 联系电话: | 0755-33687929 | 传真: | 0755-33687943 |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1号惠科工业园厂房1栋一层至三层、五至七层,6栋七层 | |||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1号惠科工业园厂房1栋一层至三层、五至七层,6栋七层 | |||
| 邮政编码: | 518108 | |||
| 主营业务: | 为半导体显示面板等核心显示器件以及智能显示终端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 |||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显示技术的研发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相关配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智慧物联系统解决方案;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从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大路与德政路交汇处自有物业租赁;生产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businessNature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资质许可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机构简介: | 公司系由惠科有限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设立情况如下:2015年12月10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众会字(2015)第5933号),经审验,截至2015年10月31日,惠科有限的账面净资产为60,366.50万元。2015年12月10日,惠科有限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按原账面净资产值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设立惠科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惠科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60,366.50万元,按1:0.3313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20,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40,366.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5年12月10日,阳光国际、深圳金飞扬作为发起人签署《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资合同、章程以及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及《关于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2015年12月13日,北方亚事评估公司出具《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731号),经评估,截至2015年10月31日,惠科有限的净资产价值为83,400.87万元。2015年12月26日,惠科有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以截至2015年10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60,366.50万元为基础,按1:0.3313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总额20,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40,366.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惠科股份,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惠科有限出资比例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2016年4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出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外资宝复〔2016〕183号),批准阳光国际、深圳金飞扬发起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eName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000万元,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批准发起人于2015年12月10日签署的《关于惠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和2015年12月26日签署的《惠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深宝合资证字[2009]0017号)。2016年4月19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83129)。 | |||